在云南丽江永胜县程海镇,农家乐老板娘田女士与一只饲养了三十多年的鳄龟,共同书写着一段人与动物的深厚情谊。然而,2025年8月6日,这只被视为“吉祥物”的鳄龟从家中跑出,爬上公路,随后被一名过路司机抱走。田女士心急如焚,恳求对方归还,强调“不要杀它,它不咬人很通人性”,并表示愿意酬谢。这起看似简单的动物走失事件,却在无形中触碰了社会信任的敏感神经,揭示出“不告而取”行为对公民道德与法律意识的深刻拷问。
这起事件的脉络清晰:一只承载着三十年情感与记忆的宠物,在公共空间意外走失,随即被他人抱走。司机的行为,虽然可能出于避免乌龟在公路上遭遇危险的善意,但其后续未主动联系失主归还,却让事件的性质变得复杂。这不再仅仅是宠物走失的个案,它更像是社会信任体系中一道不容忽视的裂痕,将个人财产边界与公共道德规范推至聚光灯下。
在法律层面,拾得遗失物有着明确的规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指出:“拾得遗失物,应当返还权利人。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,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。”这只鳄龟,即便是在公共道路上被发现,其所有权依然属于田女士,而非无主之物。拾得人负有归还义务,若拒不归还且数额较大,甚至可能触犯刑法,构成侵占罪。虽然本案中司机抱走乌龟的初始动机尚不明确,但后续迟迟不归还,则无疑偏离了法律所倡导的“拾金不昧”原则。
“侵占罪”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“非法占有目的”,并将“数额较大”的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,拒不交还。此案中,这只鳄龟已饲养三十余年,从二十多斤长到三十多斤,其价值显然不菲,可能达到“数额较大”的认定标准。拾得人在明知物品有主且主人积极寻找的情况下,仍拒不归还,则其行为性质将从民事范畴的“不当得利”转向刑事范畴的“侵占罪”。近年来,类似“拾遗不还”的案例屡见不鲜。例如,曾有拾得手机者,不仅不归还,反而破解密码并将失主账户中的钱款转走,最终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刑。另有拾得手机者,虽归还手机,但将手机资料刷机删除,被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这些案例无不警示,法律对遗失物的保护并非空谈,公民的道德底线和法律意识亟待强化。
值得注意的是,鳄龟作为外来物种,其饲养和处理本身存在一定的特殊性。在不了解其具体来源和饲养情况时,随意抱走并自行处理,不仅可能触及法律红线,也可能因处置不当引发新的生态问题。这种复杂性进一步凸显了在处理遗失物时,遵循法律程序、尊重他人财产权益的重要性。社会信任的建立,恰恰需要每一个公民在面对他人遗失物时,都能恪守“拾金不昧”的道德准则,并自觉遵守法律的明文规定。
一只老龟的失踪,唤醒的不仅是主人对旧物的深情,更是社会对规则与道德的再审视。在法治社会中,任何“不告而取”的行为,都是对信任的侵蚀,对规则的践踏。弥合社会信任的裂痕,需要法律的刚性约束,更需要公民内心深处对道德与责任的自觉坚守。愿这只老龟能平安归家,也愿每个人的善意与法治精神,能共同构筑起信任的坚固堤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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